各縣(市、區)總工會、市產業工會、市直各基層工會:
《錦州市工會法律援助暫行辦法》已經市總工會2023年第19次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錦州市總工會
2023年4月3日
錦州市工會法律援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基本職責,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工會法律援助工作,加大依法維權力度,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工會法律援助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會法律援助,是指本市各級工會法律援助機構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職工、工會工作者和工會組織提供的無償法律服務。
工會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補充,接受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 工會法律援助機構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上級工會法律援助機構指導。錦州市總工會法律工作部指導、協調全市工會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市總工會設立市職工法律援助中心,縣(市、區)總工會設立本級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社區和大中型企業工會應當設立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職工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與職工服務中心合署辦公。與職工服務中心合署辦公的,應在對外顯著位置掛牌,內設法律援助接待窗口,配備專門工作人員。
工會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由同級工會委派。
第六條 工會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可以從下列人員中聘請:
(一)法律專家、學者、律師等社會法律工作者;
(二)工會公職律師、勞動爭議調解員、勞動仲裁員、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等工會法律工作者。
第七條 各級工會可以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擇優選擇律師事務所簽約。簽約的律師事務所承擔安排律師日常值班、咨詢接待、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和代理仲裁、訴訟等職責。
第三章 范圍、形式和條件
第八條 工會法律援助的范圍:
(一)勞動爭議案件;
(二)因勞動權益涉及的職工人身權、民主權、財產權受到侵犯的案件;
(三)工會工作者因履行職責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四)工會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五)工會認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工會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普及法律知識;
(二)提供法律咨詢;
(三)代寫法律文書;
(四)參與協商、調解;
(五)代理仲裁、訴訟;
(六)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第十條 職工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工會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涉案金額在1000元以上,且本人及其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年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二)農民工因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申請工會法律援助的,不受本辦法規定的經濟困難條件限制;
(三)職工因重大疾病、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工會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受理。
第四章 申請和承辦
第十一條 職工申請工會法律援助應當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會法律援助機構提出。工會工作者和工會組織申請工會法律援助應當向侵權行為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會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第十二條 上級工會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定下級工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事項;下級工會法律援助機構自身難以辦理的或者在本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可以提請上級工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 職工申請工會法律援助,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職工法律援助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工作證或者有關身份證明;
(三)所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所在單位不出具經濟狀況證明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四)與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材料;
(五)工會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工會工作者、工會組織申請工會法律援助,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會工作者所在單位工會或者工會組織所在地方工會出具的情況證明或說明;
(二)工會工作者所在單位工會或者工會組織所在單位上級工會出具的情況證明或說明;
(三)工會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工會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工會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指派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并通知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工會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自動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 工會法律援助機構在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應當停止援助,撤銷法律援助協議,并書面通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七條 法律援助事項結案后,工會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承辦人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律師的辦案補貼標準參照《錦州市司法局 錦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錦州市本級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錦司〔2021〕70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章 承辦人職責
第十八條 承辦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申請人代寫調解書和仲裁、訴訟的法律文書,辦理仲裁和訴訟程序中的相關手續;
(二)依法取證;
(三)參加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履行代理責任。
法律援助承辦人接受工會法律援助機構的管理和監督,依法承辦法律援助機構指定的援助事項,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承辦人應當在結案后15日內,向工會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承辦案件的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決定書、指派通知書和法律援助公函;
(二)委托代理協議及其他委托手續;
(三)起訴書、仲裁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副本;
(四)證據材料;
(五)答辯書、辯護詞或代理詞等材料;
(六)仲裁裁決書、判決(裁定)書、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副本;
(七)結案報告;
(八)其他與承辦案件有關的材料。
案件材料經工會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審核后應交由工會法律援助機構歸檔保存,歸檔案卷材料應當完整規范。
第二十條 承辦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會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取消其工會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資格:
(一)索要、收受受援人財物的;
(二)收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損害受援人權益的;
(三)接受指派后,無正當理由拒絕、延遲或者終止辦理指定事項的;
(四)其他損害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的行為。
第六章 資金來源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經費來源:
(一)本級工會經費預算和上級工會經費補貼;
(二)全國工會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資金;
(三)其他合法來源。
第二十二條 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經費重點列支以下項目:
(一)參加法律援助值班補貼;
(二)承辦法律援助人員的辦案補貼;
(三)與律師事務所簽約的法律服務費用;
(四)在法律援助中確實需要承擔的其他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經費??顚S?,接受上級和同級工會財務、經審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總工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錦州市總工會法律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全總和省總工會出臺新的法律援助辦法,將按照新的辦法予以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